何時簽訂勞動
合同
勞動關系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由于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勞動
合同法》發展歷史,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
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
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兩種形態。
二、兩年未簽勞動
合同該怎么辦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沒簽勞動
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您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后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
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法依據: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勞動
合同訂立原則
《勞動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1、合法原則。
勞動
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
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
合同,都是無效
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
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
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
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
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
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
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
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
保險金額。
從《勞動
合同法》中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必須在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1個月之內就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超過這個規定的時間,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而要是兩年未簽勞動
合同的話,除了要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外,同時雙方還會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