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
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向行紀人發出指示的權利。 行紀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委托人的委托事務而進行法律活動,委托人為此而支付報酬。行紀人就應當以實現委托人的利益為要求,委托人為行紀人發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紀人發出的維護自身利益的指示,行紀人不得違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按
合同約定接收行紀人行為結果。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履行期的行紀
合同,待期限屆滿時,委托人應當要求行紀人交付其行紀行為的結果,行紀人違反交付的,應承擔
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三、對行紀人違反
合同的補救權。 行紀人違反
合同規定時,委托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人行紀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并有權拒絕支付酬金和拒付償還費。 四、索賠權。 委托人的利益因行紀人的行為遭受損失,委托人有權向行紀人索取賠償的權利,《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