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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取證要多長時間?
1、
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的舉證期限。在
離婚一審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后,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
離婚簡易程序中的舉證期限。
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理,舉證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舉證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提出
管轄異議后的舉證期限。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
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
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4、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5、
離婚二審中提出新證據的舉證期限。
離婚二審中,當事人申請提供新的證據的,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6、
離婚訴訟發回重審案件的舉證期限。因違反法定程序被發回重審的,法院在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后,可以不再指定舉證期限或酌情指定舉證期限;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或者酌情指定舉證期限。上述舉證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
離婚收集的證據
1、身份證據
關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這類證據主要是指身份證,另外還有戶口薄、出生證明、駕駛證、軍人證、僑胞證、護照、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2、婚姻關系證據
關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系的證據。主要是結婚證,如果結婚證遺失,可去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檔案館開具證明。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一點是,如果原被告屬于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原被告
同居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但是沒有登記結婚的),需要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明材料。一般這類證據有原被告雙方單位出具的證明、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案件情況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
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
離婚判決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因此這類證據非常重要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原、被告分居滿兩年的證明、
婚外情的證據、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公安機關的出境記錄等。
4、雙方經濟狀況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以映證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的證據。這類證據一般有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家庭財產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銀行存單或或銀行出具的借款
合同及其他有價證卷等的證明,如經營公司的應提供出資證明、
股權證明等,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6、住房情況的證據
關于夫妻雙方擁有的住房情況的證明。一般主要是產權證書、租賃
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7、需要經濟幫助證據
關于弱勢一方要求對方提供幫助的證明。主要是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8、子女撫養證據
關于子女的生活、學習、撫養等相關情況的證明。一般此類證據有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等等相關證據,另外子女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的現狀也非常重要,這關系到孩子成長環境,請盡量提供。如系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還需提供親子關系方面的證明材料。
9、無生育能力證據
主要用于證明自己無法生育,子女應隨自己共同生活。當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證據。
10、證明曾提起過
離婚訴訟的證據
用于證明曾經提起過訴訟夫妻感情沒有和好,而是繼續惡化以至破裂的情況。如果婚姻一方曾提起過
離婚訴訟的,一般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或者法院的證明材料等相關證明。
11、精神損害賠償證據
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律師打官司取證的時間是在30天,如果是特別簡單的
離婚官司的話,不超過30天就應該提交完畢所有的證據了。也就是在這30天之內如果律師都沒能將證據全部的補充齊全的話,那么法庭將按照現有的證據開始審理正常
離婚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