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些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引起了我國法學界人士對精神病人司法鑒定的相關爭議,從而對精神病人法律責任的追究的問題一度成為了網絡上熱議的一個話題,絕大多數的人其實對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理解都太過于簡單了。下面本站我們就給您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精神病人的規定是什么?
一、刑事訴訟法精神病人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
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
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
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
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
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
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
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
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二、精神病人刑事責任如何劃分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
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
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
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
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為刑事訴訟法當中針對精神病人的規定,主要是包括司法鑒定和強制
醫療的這兩部分,對精神病人開展司法鑒定的整個工作過程都是非常嚴謹的,當被確認為了精神病人的情況下雖然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政府機構必須要對其進行強制性的
醫療措施,如若不然,將來這個精神病人還有可能會繼續做出一些危害他人的嚴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