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公司不舉證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要對自己提出的請求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否則該當事人將承擔敗訴的后果,舉證責任分配就是法律對各種案件中由何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進行強制性規定。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我們所稱的“舉證責任”正置,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首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到了傷害,再次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工傷事故是在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發生的,最后應當提供勞動者的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凡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在工傷
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取證無果的情況下,就要由申請人承擔不利后果。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完成舉證責任,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這種舉證責任分配形式即所謂的“舉證責任倒置”。用人單位認為不是工傷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提供證據證明職工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時應當審查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材料,并根據需要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最后根據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調查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認定事實,在事實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對是否構成工傷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綜上,在工傷認定中,勞動者僅需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且有受事傷害的事實即可,而用人單位則需承擔大部分舉證責任,故用人單位應積極配合勞動部門舉證,否則,可能會承擔不利后果。
二、其他法律規定
《工傷
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
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
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的,由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我們可以明確的告訴您,舉證責任在我國是有著明確分配的,如果舉證責任是屬于用人單位的話,但是用人單位沒有舉證,那么需要承擔因此帶來的不利后果,比如說敗訴的風險,具體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