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懷孕男方能
起訴離婚嗎?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1年內(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但是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除外。如原審法院判決
離婚未發現女方懷孕,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
離婚請求。首先,女方“三期”
離婚保護期限制男方提出
離婚訴訟,還存在“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例外。同時不適用于解除
同居關系的案件。其次, 女方“三期”
離婚保護期只是限制由男方提出
離婚訴訟,并不限制由女方提出
離婚訴訟。再者,女方“三期”
離婚保護期雙方可以協議
離婚。最后,女方違反計劃生育的“三期”是否受
離婚保護,婚姻法未加規定。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女方有妊娠事實”、“須按照計劃生育要求”。
二、女方懷孕
起訴離婚可以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娃振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條規定是從法律上對婦女給予特殊保護。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娃振后的一定期限內
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
離婚請求,即“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期限內
起訴離婚”法院是應當受理的。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來看,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
離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雙方均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爭的事實,且雙方均又同意
離婚,法院準許雙方
離婚是完全應該的。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于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待胎兒出生后,雙方可以另行解決
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當然,雙方都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那么雙方可以協議
離婚,然后去民政部門辦理手續即可。如果是由女方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的,則此時符合條件法院肯定會受理。但如果是男方
起訴離婚的話,則原則上法院不會受理,這主要是出于對懷孕女方的保護,不過當男方存在特殊情況,如有證據證明孩子不是自己的,則法院也會受理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