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泰山區醉駕的處罰標準: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
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
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
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標準規定: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
二、喝多少酒算酒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為酒后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為醉酒駕駛這個標準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但具體喝多少酒就達到酒后或醉酒標準呢,是用酒精測試儀進行現場測定的,對著測試儀呼一口氣,酒精含量馬上就會顯示出來。如果達到醉酒或酒后標準,當事人可提出異議,可以安排抽血化驗血液中酒精含量,一般要第二天出結果。如果當事人從酒精測試儀沒有提出異議,測試結果可作為處罰依據。我國各地制定處罰性的法律規范的目的,并非是為了處罰民事主體,而是為了使其畏懼于被處罰,而不敢實施違法行為,從而達到維護社會安定的目的、對于那些實施了醉駕行為的駕駛員,會按照該標準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