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在感情破裂后選擇
離婚,無法協議
離婚的通常選擇
起訴離婚。但原告方不在被告方居住地居住,想
離婚可以在異地
起訴離婚嗎。法院根據這類案件將如何審理。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就結合我國現行法律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您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您。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2條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的內容,夫妻雙方離開家鄉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要求
離婚的原告應向另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如果只有一方離開,未離開方作為原告可在自己居住處
起訴離婚,如果原告不知道另一方現居住的地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以“公告”方式通知進行
離婚。
異地
離婚如何
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
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
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
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
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起訴。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如原告在一個地方居住一年以上則視為原告方經常居住地,被告法院予以承認,可在原告居住地進行
起訴離婚。如果還有什么樣的法律可以電話咨詢本站的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