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常常遇到債務問題,不管是共同債務還是連帶債務,都可能遇到債務變更的情況。當然,每一種債務都能夠收到法律的保護。其中連帶債務變更的模式是什么樣的?有什么相關的規定?我們應該從哪些方面了解連帶任務變更呢?下面對此作了詳細的解釋:
一、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
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
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
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
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
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這沒有區別啊!解釋第30條指出的是責任加重不承擔;時間變動的以原
合同約定的時間;另:第三款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
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這是指原本的擔保約定部分要繼續承擔。也正是司法解釋對“擔保法”的詳細規定。
二、公司的幾種形式上發生變更,
債權債務問題分別怎么處理?
在公司形式上發生變更時,依據《
公司法》、《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對上述內容的變更均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但上述內容的變更不影響公司變更登記之前的
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不過,在變更登記后,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債權人、債務人,以免造成誤解,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然而華債網提醒您,不同形式的變更,
債權債務的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1、公司組織形式變更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并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比如《
公司法》第9條有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后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2、公司股東變更
無論股東是否變更,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
債權債務延續,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
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
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
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如變更后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并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
違約責任。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
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3、公司分立、合并
(1)公司分立
《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綜上,有限責任公司分立的,分立前的
債權債務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不得以分立的方式逃避公司債務。
(2)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分為吸收合并與新設合并兩種方式,不管采用何種合并方式,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在具體操作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明確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總之,任何一種債務的變更,都應該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連帶債務變更、共同債務變更等等,我們都應該有詳細的了解。通過對相關法律的了解和學習,我們才能夠在關鍵時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樣我們才能確保債務關系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