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破裂,如果雙方不能自愿
離婚達成協議,只能訴諸法律,但是雙方在
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針對共同財產分割、孩子
撫養權以及債務等問題不斷提出新的證據,或者新的想法的話,就會是案件的審理時間有所延長,那么,
離婚官司打了二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
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
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起訴立案。
離婚案件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
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
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
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
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
起訴,必須受理。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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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打了二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案件如果超出正常的審理時效,夫妻雙方對同一問題不斷反復糾纏占很大一部分原因。如果是因為法院的原因無故延長,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機關反映或者咨詢律師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