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沒畢業前有直接簽勞動
合同嗎?
1、 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調整;2、 在校大學生如果與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其
合同性質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
合同,不是真正的勞動
合同;3、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
合同。
二、相關規定
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只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
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簽勞動
合同。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此處要正確理解《意見》第12條的立法精神,《意見》第12條的是為了考慮工作時間較為零星而設立的,并非禁止不簽
合同。 《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
合同。大學生實習期間,只是未拿到畢業證而已,是文憑問題,法律對就業并沒有文憑限制,實習期已經不用再上課了,所以不再屬于勤工儉學的范疇,而且即使還未到實習期,如果與用人單位就簽了
合同,并沒有違反《意見》第12條的規定,因為該條規定是“可以不簽”,不是“應當不簽”,所以這種情形簽了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
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都是有效的,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當然,如果已領到《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那就更有資格就業了。 《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
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綜上所述,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只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
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簽勞動
合同。其實在校園招聘會當中企業和學生先簽訂勞動
合同,并且約定好了等學生畢業以后再正式的到用人單位上班的這種做法也并不違法,可更多的情況下,學生應該要求企業、學校和本人之間簽訂的是三方實習協議,實習協議和正經的勞動
合同有很大的差別,而且就算是直接簽訂了勞動
合同,沒有真正的建立任何的勞動關系也是不算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