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部分人持械的認定是怎樣的
聚眾斗毆部分人持械的認定是怎樣的
?每個人可能對于機械的理解程度都是不一樣的,如果要上升到聚眾斗毆對方有持械行為的話,因為涉及到法律上的問題,所以各方對于這里的持械的認定一直以來都存在著爭議,有些受害者會覺得對方哪怕就是拿了一個磚頭,在自己的眼中看來這也屬于持械斗毆了。那么,聚眾斗毆部分人持械的認定是怎樣的?
聚眾斗毆部分人持械的認定是怎樣的?
聚眾斗毆部分人持械,即參與斗毆的人員中,不是全部的人都持械,只是其中部分人有持械行為,關于持械的具體認定標準,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中,對于持械的認定,一般有:
第一,為斗毆而攜帶器械的不論是否使用均應界定為"持械"。
第二,在斗毆時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的,均認定為"持械"。
第三,經查確實未為斗毆所準備且未使用的一般器械,不應認定為"持械"。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知,持械斗毆,屬于聚眾斗毆罪加重處罰情節,因為持械斗毆,更容易造成傷害和嚴重后果,必須對此行為予以重罰。
一般法院是按照具體的情節來對所謂的持械進行判定的。以我們個人的觀點認為持械應該是持那些足以能夠造成他人死亡的物品,比如說管制刀具,或者一些鐵鍬、鐵棒等這些,如果對方手中拿的是木棍兒的話,不能說是有持械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