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之中的債務人在沒有開始履行債務的時候就作了堅決不履行債務的表示,這無疑對債權人的合法之債造成了影響并且還間接地損害了其他債務人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就會認定該債務人的行為是違法的預期
違約行為。那么,連帶債務人預期
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連帶債務人預期
違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國《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了預期
違約制度,同時在《
合同法》第94條第2項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
合同主要債務”。這在中國是一種創新的制度,對中國《
合同法》的完善有著積極的意義,但同時也帶來了具體操作中的困難。預期
違約制度是積極、主動的制度,一經認定預期
違約的構成,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
起訴,讓
違約方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承擔
違約責任,這也是最大的一個特點。在實踐中,鑒于明示預期
違約當事人采取明確的意思表示,屬于一種明顯的、 確定的毀約,比較容易判斷,但在實踐經濟活動中,比如金融活動中,明示毀約就鮮有發生,默示毀約的情況偏多。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默示預期
違約?是否構成默示預期
違約,可以從當事人的行為判斷,同時也可以根據客觀事實進行判斷,而不僅限于依當事人的行為判斷,《
合同法》94條第2項規定了“當事人一方的行為” 方面判斷默示預期
違約,而沒有規定從客觀事實方面判斷,容易導致預期
違約制度的濫用,并有違鼓勵交易的合原則。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可以將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等四種情況作為默示毀約的合理理由。《
合同法》68條規 定:先履行
合同義務的當事人,當對方出現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或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對方當事人刊登不安抗辯權,要求提供擔保而不得的,也可認為其有確切證據,則構成默示毀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預期
違約的責任。在具體操作中,一般可以適用《
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可以讓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履行提供擔保或要求債務人恢復他的履行能力,如果債務人拒絕提供或在合理期限沒有恢復履行能力,債權人則有權解除
合同,也可認定債務人構成預期
違約,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8條規定:造成預期
違約的,非
違約方可以要求
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但《
合同法》中并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個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原則上講,有幾種方式可以適用。(1)適用賠償損失責任時,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讓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期間是債務人本應當享有的期間利益,那么在這之前就承擔
違約責任,實際上是剝奪了債務人的期間利益。在操作時應當適當作一些扣除,不能夠像實際
違約場合那樣計算出來一個數額以后,算出多少就讓債務人承擔多少,要做出適當的調整。(2)
違約金責任時,
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一旦
違約了,就要承擔這種責任,這種責任在預期
違約場合,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可以判決讓
違約方承擔這么一種
違約責任。(3)強制履行,原則上《
合同法》沒有把這種責任給予排除,當事人如果請求,也可以在預期
違約場合適用強制履行。究竟怎樣適用呢?對此,在英美衡平法上也確實有這類案件,他們的做法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做出這個判決,但是實際履行要等到履行期到來,才讓去履行,他們是這樣處理這個問題的。預期
違約一般都是那些有能力償還債務卻因為某些原因不愿意主動地承擔而使得債務不能得到很好的履行從而損害了債權人,您應該重視這個被法律禁止的行為并且在債務面前積極承擔才是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