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規定,行紀
合同中委托人應履行如下義務: 一、向行紀人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人應當依照
合同的約定向行紀人支付規定的報酬及相關費用的給付。《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支付報酬是委托人的基本和主要的義務,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行紀人有權留置行紀貨物。 二、按
合同約定接受行紀人行紀行為完成的委托物。 行紀
合同是委托人委托行紀人完成委托事項的
合同,行紀人按
合同要求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項,委托人有義務按
合同約定按時接受行紀人完成的委托物。《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該條第二項規定“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可以提存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