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界定
商業秘密的界定
1、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權的主體可以是法人、單位,或者是個人。
2、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信息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1)、該信息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2)、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后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3)、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
(4)、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5)、該信息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6)、該信息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3、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2)、對于涉密信息載體采取加鎖等防范措施;
(3)、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志;
(4)、對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5)、簽訂保密協議;
(6)、對于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7)、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5、通過自行開發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反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獲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為由主張獲取行為合法的,不予支持。
6、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
7、客戶基于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1、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2、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與非罪的界定
1、侵權行為不涉及商業秘密的,則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此為實踐中律師的辯護要點。
2、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損失是否嚴重,如果損失沒有達到立案標準,則不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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