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并沒有嫖娼罪這項罪名。但是,在國家的法律規定中,嫖娼是被禁止的,所以屬于違法。依法處理嫖娼行為,在嫖娼被抓后,該如何處罰?依照嫖娼處罰條例中的哪些標準進行處罰?為幫助您更好的理解,下面是我們為您整理出來的相關知識。
賣淫嫖娼的處罰標準
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的。賣淫嫖娼的處罰標準有哪些?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
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
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一)賣淫、嫖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1、已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發生性關系的;2、初次賣淫、嫖娼行為,認錯態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二)因賣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
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
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又賣淫、嫖娼的,報勞動教養。(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
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行為未遂的;2、不以營利為目的;3、其他情節較輕的。(四)因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
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或者被勞動教養
執行完畢后三年內,或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
行政處罰、一年內受過一次
行政處罰后,又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報勞動教養。(五)賣淫嫖娼案情復雜,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進行裁量仍有過重或過輕之嫌的,提交局領導召集有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國家一直在打擊嫖娼這項違法行為,對嫖娼的處罰標準也較為全面。在嫖娼處罰條例中,對嫖娼人員的處罰標準必須對違法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產生的危害程度進行處罰。不同的情形,處罰的標準也不同。更多相關問題,請咨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