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如果人身有受到損害的話,則此時多半都是會被認定為工傷的。這個時候因為遭受了損害,就會耽誤工作進度,對于單位來講就很不利,于是有的單位在勞動者受工傷之后就想要解除勞動
合同。那一般受工傷解除勞動
合同會有怎樣的法律后果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工傷認定期內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同意,并對
工傷賠償等事項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即不能對勞動者使用提前通知解除和裁減人員的方式解除勞動
合同。對于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勞動
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
保險的規定
執行。根據本市工傷
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由用人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新修訂的《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根據傷殘級別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筆補償款(其中參加工傷
保險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工傷
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這筆費用,是對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補償,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工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都是適合的。因為,工傷職工和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意味著其與單位的勞動關系和社會
保險關系相應終止,也就是單位不會再為其繳納包括工傷
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
保險費,根據社會
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工傷
保險參保職工停止繳費后,如果出現舊傷復發或者需要更換假肢及工傷康復等情況,所需
醫療費用就只能由職工本人自己負擔了,而部分工傷職工如患職業病職工、燒傷職工等,工傷
醫療期滿后,進行后續治療所需費用較多,僅僅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筆費用是遠遠不夠的。當然,也不排除有部分工傷職工不存在舊傷復發的情況,照樣領取一次性工傷
醫療補助金。在此,建議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須謹慎,要根據自己的傷情斟酌處理,以免將來出現舊傷復發或者需要更換假肢及工傷康復等情況時,自己的工傷
醫療待遇得不到保障。關于工傷解除勞動
合同補償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因工傷殘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應依據這些條款做出判斷。《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在勞動者受工傷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有打算解除勞動
合同的話,其實也不是不可以,但此時對勞動
合同的解除卻有嚴格的規定,否則對受傷勞動者來講就是很不利的。而要是出現了單位逃避承擔工傷責任的情況,勞動者也是可以采取一些法律手段來進行維權。至于受工傷解除勞動
合同的后果,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