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勞動關系認定
我國《勞動
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當您準備申請
勞動仲裁時,您必須證明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證明:
1、盡量提供能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相關材料。
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
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對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來說,要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盡可能收集、保存相關物品。
2、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而且要出庭作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
3、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予以證明,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4、申請調查取證。
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
保險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部門向社會
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二、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有哪些
1、法院不受理的勞動案件如下:
(1)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勞動爭議未經勞動爭議仲裁這一必經的、強制性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應當在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因當事人在規定的十五日之內未提
起訴訟,超過十五日訴訟時效的規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對訴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于該受訴法院
管轄。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
管轄,應當由發生勞動爭議的縣、市轄區的人民法院
管轄,當事人的勞動爭議訴訟請求超越了受訴法院的
管轄范圍,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
起訴訟的條件。一方當事人堅持提
起訴訟,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
執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人民法院在審查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是否符合條件的同時,審查另一方當事人的
執行申請,對不符合訴訟條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強制
執行。
2、當事人在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時,必須要符合以下條件:
(1)已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在規定的十五日訴訟時效之內;
(3)必須是受訴法院
管轄的范圍;
(4)符合訴訟條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
實際上,按《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系,且單位在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事實用工但沒有簽訂勞動
合同的,為事實用工。在事實用工的情況下,一旦雙方出現糾紛,那么勞動者就需要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這對勞動者來說是很不利的,所以當您遇到勞動糾紛的問題時,建議您最好是咨詢下專業的律師,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