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局勞動
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①勞動
合同期限。即勞動
合同的有效時間。
②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③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④勞動報酬。
⑤勞動紀律。
⑥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
⑦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
二、《國家鐵路勞動用工管理辦法》有關
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的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
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
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
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因鐵路運輸、施工和工業生產需要,經用人單位與勞動
合同制職工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
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
合同。
第十九條 職工在
合同期限內,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或同一用人單位的不同基層單位之間變換工作的,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與新單位訂立勞動
合同。但在同一基層單位變換工作崗位的,不需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只變更勞動
合同的有關內容。臨時工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因生產任務變化,經用人單位與臨時工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
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予解除勞動
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不履行勞動
合同,經用人單位教育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3、發生重大、嚴重路風事件或多次發生一般路風事件屢教不改的;
4、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行車重大事故、重大職工死亡事故、路外重大傷亡事故之一的,或造成行車大事故,情節嚴重的;
5、嚴重失職、瀆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貪污受賄情節嚴重的;
6、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經用人單位教育受到處分后,仍不改正錯誤的;
7、因工作需要,在鐵路用人單位之間調整其工作崗位(工種),或受用人單位派遣從事其它臨時性工作(如搶險救災等),拒不服從調整或派遣的;
8、有吸毒行為被公安機關收容戒毒的;
9、因賣淫、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
執行收容教育的;
10、被除名、開除、辭退、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在內部待崗期間,經教育、培訓仍不符合上崗條件或未改正錯誤、或拒絕用人單位安排的力所能及工作的;
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解除勞動
合同條件外,各鐵路局、工程局、工廠還可根據《勞動法》及國家、鐵道部有關規定,按照嚴格管理的原則,與勞動者約定其他解除勞動
合同條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再錄用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或用人單位的基層單位出現分立或合并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或新的勞動
合同的簽訂,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