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由于法律的規定較為客觀嚴謹,而人們的行為往往更加隨意簡化,導致有時候法律的規定會與普通人的思維不一致。反映在
房產繼承問題上就是,人們認為理所當然的行為往往不合法。那么為了合法繼承,避免糾紛,繼承人在繼承
房產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繼承
房產要注意哪些問題
1、切莫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
遺產。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
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2、切莫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于被繼承人的
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
遺產繼承。3、不要認為屬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于生存的一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4、不要認為
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
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5、不要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
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
房產應為田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6、不要認為婚后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繼承
房產時需注意什么
1、不要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
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
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
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
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
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2、切莫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
遺產繼承。《繼承法》第3條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
遺產繼承。3、要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
房產份額。《繼承法》第28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生活中,因
房產繼承而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其中有的繼承人是故意為之,有些繼承人則往往是根據普通人的慣性思維,認為自己理所當然地享有繼承權,對于侵犯他人利益的行為根本不認同。這就需要您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依法繼承
房產。而在實際繼承房屋的時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上文中做出了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