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的法制社會中,我們做項目工程前,都需要跟客戶公司通過招標簽訂
合同,以免后期實施的時候出現什么問題有依據,在我們做項目或者工程時難免會因為一些內在或者外在條件變更工程不能按照
合同上的要求實施,那么造成工程變更后額外花銷都是需要賠償客戶方的,那么工程變更索賠有效期是多久呢,下面就跟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
工程索賠時效
由于發包人(業主)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損失,承包人要求發包人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為索賠事件。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
合同履行過程中,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的,視為放棄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于消滅的
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為28天。該種索賠時效,屬于消滅時效的一種。索賠時效的規定,見諸于各類
合同范本中。如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gf一1999-0201)通用條款規定:“索賠須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三峽土建安裝工程施工承包
合同通用條款》規定:“索賠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并造成損失后28天內,向
合同監理單位提交索賠的書面意向通知,任何未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交索賠的書面通知,均可視為受害方放棄索賠的主張”;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編寫的土術工程施工
合同條件1987年第四版(fidic條款)也規定:“承包商的索賠應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第一次發生之后28天內,將它的索賠意向通知工程師”同時規定:“如果承包商未能遵守規定,它有權得到的有關付款將只能由工程師核實估價。”在實踐中,一些具體工程施工
合同條款中,尤其是工程量清單報價模式下的
合同,對于索賠時效有更具體的規定,如香港某測量師行起草的北京首都時代廣場施工
合同“總承包人的額外索賠”的條款規定“總承包人的索賠必須在引起要求的事件發生后一個月內向
建筑師提出,并在事件發生后兩個月內呈交詳細及有證據的申請,超出上述期限提出的任何索償要求則應視為不合理逾期申請,而承包人則應被視為放棄此等要求賠償之權利”。
二、索賠基本內容
工程索賠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分包費用、利息等多方面內容,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以上就是我們為您總結的工程變更索賠有效期是多久相關內容,一般工變更索賠有效期是28天,如果過了28天沒有向但是人索賠的話那就不能再索賠了,索賠多少也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定,沒有固定的索賠數,您在實施項目工程的時候盡量是不要工程變更,工程變更的話可能會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