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配比和股份增益后,才可以了解
公司法關于
股權出質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后,還能不能轉讓,
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是什么?但經相關人員協商后,是否可以轉讓呢?下面是我們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關于
股權出質規定
新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
股權轉讓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
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
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
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
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
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
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
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根據
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股份,因此,股東的股份也可以出質。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份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份,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份,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股份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還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股份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人的股份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非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股份都可以用于質押,依
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不得轉讓即失去質押的目的,因此也不能質押。綜上所述,根據
公司法相關的內容,股東按照法律要求是可以轉讓股份的,并且股份也是能夠出質的。對于優先購買權的問題還需要具體根據法律條文來評判。上面也有提到相關問題,我們就不在此贅述。所以,如果您有其他什么問題,歡迎咨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