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1997-2011年使用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廢止的消息,是和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一個信息,因為一項新的法律出臺,必然是為了解決目前社會的醫患關系緊張等問題,今天,我們就跟您來說一說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廢止的相關內容吧。
一、廢止的時間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參照的法律法規。法釋〔201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中,序號50自2013年4月8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廢止參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案件的通知之后,參照該條例審理案件。屬于適用了明文廢止的司法解釋,適用法律錯誤。
二、廢止的主要原則
條例對于妥善解決
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
醫療秩序具有重要意義。現就人民法院參照條例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條例施行后發生的
醫療事故引起的
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
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
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人民法院在條例施行前已經按照民法通則、原《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審理的民事案件,依法進行
再審的,不適用條例的規定。
2、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
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
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
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
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申請和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
3、條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審理因
醫療事故引起的
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
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廢止和新法律的出臺,其中所變化的是對于社會上發生的重大事件提出的更加詳細的解釋和方法,目的是為了保證老百姓能夠安心看病,放心把安全交給醫生來得到最及時有效的治療,另一方面也保護了醫生的安全與基本權利。能夠更好地服務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