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女方如何要回
撫養權?
一般來說,
離婚后想要回子女
撫養權的話,可以通過兩種方式:1、要回孩子的
撫養權的兩種形式。要回孩子
撫養權,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意思是說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后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
起訴方式要求變更。但是,無論采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
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2、關于要回孩子的
撫養權訴訟和審理。應當注意的是,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
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
離婚案件的
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
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
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
起訴。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
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
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二、
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女子,原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是女方可以直接和男方協商,如果在明確遭到男方的拒絕以后女方仍然還是堅持想要回孩子的
撫養權,那也不是說女方就可以隨時隨地提
起訴訟要回孩子的
撫養權了,除非發生了孩子非要跟女方,或者有證據證明男方有些情況是不適合撫養孩子的,否則法院不會對孩子的
撫養權來回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