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當中的很多事情已經有前人為后輩提供了相關的經驗,如果平時自己注意留意的話就不至于在同一領域發生類似的一些意外狀況,類似于雖
合同的審查。
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維持合作關系的一個憑證,可能自己是抱著誠信的原則和他人簽訂的,但不能夠保證其他人也是這種想法,所以就一定要知道,
合同審查的思維與方法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審查的思維與方法是怎么規定的?,
(一)
合同的效力審查應留意的事項
1、
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在審查
合同時,應認真分析
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按照具體的法律關系的指引,尋找調整的實體規范,判斷是否存在導致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并認真分析
合同無效情況下產生的法律后果,對照我國《
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的五種情形進行分析,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有上述情形的應認定為無效。2、
合同的主體審查。主體的行為能力可以決定
合同的效力。對于特殊行業的主體,要審查其是否具有從事
合同項下行為的資質,如果
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質,有可能導致
合同無效,因此對主體的審查也是
合同審查的重點。3、授權審查。對于無權代理、無權處分的主體簽訂的
合同,可能導致
合同被變更、撤銷的法律后果;因此,涉及授權代為簽訂
合同的應當出具委托授權書,并對委托授權書進行形式和內容審查,同時還要審查授權的范圍和有效期限。4、附條件審查。在審查
合同時要注意
合同是否附條件或附期限,所附條件或期限是否會產生歧義,同時注意所附條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防止無實際履行能力的人利用所附條件或期限從事非法行為。5、無效條款審查。在審查中要注意
合同中是否存在無效條款,包括無效的免責條款和無效的仲裁條款。無效的免責條款即《
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條款審查時不要漏審
合同尾部的
管轄約定,對
管轄權約定不明的可能會導致約定無效。
(二)
合同履行條款應留意的問題
1、履行方式審查。雙務
合同在實際履行中《
合同法》賦予了不安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因此在審查
合同時,應結合
違約責任的約定注意審查雙方義務的履行順序,是否約定了提示履行義務等。2、必備條款審查。對
合同的必備條款要認真審查,如質量標準、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驗收標準、
違約責任等,《
合同法》第62條明確規定了
合同中部分條款約定不明、沒有約定的所采取的履行方法,因此對這部分條款需仔細審查其是否具備或有必要列明。
(三)
合同終止和解除條件應注意的問題
1、區分概念。
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
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提前終止
合同;
合同終止是指
合同履行終了,即在約定的
合同期限內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合同不再履行;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我國《
合同法》第六章中;對于
合同的終止或解除,要注意約定終止或解除的條件,否則易引發糾紛導致爭議。2、
合同終止:即
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已經終結,在法律上發生終了效力。《
合同法》第91條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如: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依法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以及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等。3、
合同解除:即未到期的
合同被提前終止?!?a href=hetongfa/>
合同法》第93條規定了當事人雙方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解除
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常與一方
違約相聯系,這是在
合同審查時需注意的問題。《
合同法》第94條還規定了單方解除
合同的情形,應當注意的是這種解除權為單方任意解除權而非法定解除權;該解除權的行使,解約方負有通知義務,并在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解除效力,
合同審查時需加以注意;若因一方遲延履行,只有在遲延履行已達到根本
違約、無法實現
合同目的時,另一方才享有單方解除權,否則,應給予
違約方合理期限繼續履行
合同,而不能解除
合同。4、解除權的期限。法律對此有相應規定,審查也要加以注意。按照《
合同法》第95條之規定,
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若沒有約定則適用法律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則在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會導致失權的法律后果。具體審查中要結合
合同的類別、
合同法分則的規定對各類不同
合同分別對照審查。
(四)關于
違約責任問題
違約責任和賠償損失,幾乎在每個
合同糾紛中都有所涉及,乃
合同必備條款之一。關于
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4條作了相應規定,一般情況下,
違約責任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適用,
違約責任與定金罰則可選擇適用;實踐中訂約人在
違約責任條款中常約定,一方
違約則另一方享有
合同解除權,同時要求對方承擔相應
違約責任,這種約定有待商榷,筆者認為該約定系法律認識上的錯誤,對照法律規定和立法者的本意:解除權人在行使解除權時,若存在損失,可要求
違約方予以賠償;同時,還要區分
違約方的主觀過錯狀態,是善意還是惡意,如果是惡意
違約可并處懲罰性
違約金。當事人不應獲取
合同之外的利益是
合同法的價值選擇。
(五)
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
合同的爭議解決方法及
管轄權的約定,看似一般但相當重要,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其往往能決定一個案件的成敗,同時未來發生糾紛時,仲裁、訴訟的經濟性和便捷性也與此相關聯。另外,
合同條款若約定仲裁條款,應當寫明仲裁機構的名稱、仲裁事項,避免無效約定。對于訴訟的條款,應注意選擇方便訴訟的法院。
(六)重視
合同文本的細節審查
細節決定成敗。注意細節,在
合同審查中顯得尤為重要,如有的含涉外因素的
合同中,首部經常列明“定義”,是對本
合同正文詞匯和概念的界定和說明,在
合同審查中必須仔細推敲,“定義”中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要準確理解、反復斟酌、避免歧意。
合同尾部若附有“說明”或“附件”,審查時一定要認真核對;此外,首部和尾部還要結合正文部分進行審查、校核,防止出現偏差,如果不注意這些細節,常會產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印章使用也是
合同審查中易被忽視的一個細節,目前大多數公司特別是基層單位印章使用相對混亂,如簽署
合同或補充條款應使用印章不一致等,企業法律實務中簽訂
合同要求用“公章”或“
合同專用章”;對賬應使用“公章”、“
合同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簽收貨物可使用“公章”、“
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等。在具體審查中這些細節應當加以注意,另外,還要注意地址這一細節,許多公司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或一家公司擁有多處經營地,為防止糾紛發生時可能出現的雙方溝通不暢,函件無法送達等情形,在
合同文本中要確認雙方信函、文件等的送達地址,明確任何一方地址發生變動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約定一方按確認地址發出有關信函多少日即推定對方收到。上面的這篇文章當中我們重點從六個方面給您對
合同審查進行了詳細介紹。首先應該審查
合同的效力,因為整個
合同如果當中存在著某些法律上所不允許或者侵犯其他機構合法權益的規定,部分條款或者全部都有可能是無效的,其次,簽訂
合同的當事人是否具備簽約資質以及
合同中涉及蓋章的都是不容忽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