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什么情況下開羈押證明?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
拘留:(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了這兩種行為,也包括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實施這兩種行為。二、檢察院決定
拘留的程序1、人民檢察院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
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2、人民檢察院作出
拘留決定后交由公安機關
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異地
執行拘留,應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配合
執行。3、對犯罪嫌疑人
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并將原因寫明附卷。所謂有礙偵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聞訊后,有逃跑,藏匿、毀滅或偽造證據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所謂無法通知,是指因客觀原因,如地震、水災造成交通中斷,或
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檢察院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有不應當
拘留的情況,應及時報請原決定的負責人批準釋放,并制作撤銷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于依法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按照規定辦理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需要
逮捕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事實證明,什么情況下開羈押證明都是需要依法處理的。檢察院在開具羈押證明時必須實事求是,嚴正公開。關于羈押證明的相關介紹已經差不多了,如果您覺得法律解釋太過復雜,您也可以在線咨詢律師,我們為您提供24小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