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勞動
合同法》,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繼《物權法》通過后與老百姓權益密切相關的又一部法律,律師解讀了此部法律是對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工會以及勞動行政部門所產生的重大影響,表示這部法律不但可能會解決勞動維權成本高的現狀,也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此法實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這半年的時間都要加強學習《勞動
合同法》."結合長年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經驗,律師提醒用人單位加強《勞動
合同法》研究,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資源工作人員須重視企業用工風險,避免該法實施后付出巨大的違法勞動成本.>>>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意義重大 除憲法之外受關注度最高律師介紹,《勞動
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開布征求意見,在公開征求意見階段短短的一個月時間內,全國人大收到19萬條修改建議.這個被以""歷屆人大常委會法律草案征求意見中提出意見最多的一次""稱道的勞動
合同法,因為其內容牽涉到每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從該草案一審稿,二審稿,三審稿各界積極參與修改意見,一些跨國企業,外國商會,國外工會對此部法律紛紛發表意見,除憲法外,在中國還沒有一部法律的通過像《勞動
合同法》這樣受到國內外廣泛關注."近些年來由于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完備,一些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維權難."律師說,此前,勞動領域主要存在的問題包括:一,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法律后果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發生爭議后,不承認與勞動者有事實勞動關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勞動關系不穩定,勞動
合同短期化現象非常嚴重;三,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四,有的用人單位設立高額
違約金,限制勞動者自由擇業;五,有的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會
保險,降低用工成本.全面解讀新《勞動
合同法》有八大亮點律師認為,《勞動
合同法》的實施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產生的最大影響在于,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加重了對用人單位違法成本.律師同時結合近年經手的具體案例解決了這一影響的具體體現.一,新《勞動
合同法》適用事業單位例:老姜是某事業單位的統計員,系聘用制工作人員,2004年,他在某事業單位工作了12年零11個月時,單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員告訴其,下個月不再續聘,辦理離崗手續,老姜要求續聘或由單位支付補償金,單位不同意,老姜到
勞動仲裁申訴,仲裁不受理.《勞動
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
執行.實踐中事業單位人員的構成是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實行聘用制的人員;一般勞動者.由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不適用《勞動
合同法》,一般勞動者適用《勞動
合同法》,實行聘用制的人員部分適用.《勞動
合同法》"附則"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
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來決定,部分適用于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范圍.二,簽
合同前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為了充分保證勞動者知情權,《勞動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
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三,不簽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勞動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違法成本:《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違法成本: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四,同一勞動者只能被"試用"一次>>>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例:去年5月份,應屆畢業生小王到南京市開發區一公司應聘,該公司與其簽定一年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工資400元,試用期到期前10天,該公司表示還要對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與其續簽3個月的試用期,小王為了今后能留在該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簽3個月的試用期,
合同到期前,該公司通知小王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不再錄用.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
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按照《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由于現行法律的疏漏,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得到保護.《勞動
合同法》對試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試用期的期限,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
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的情形.違法成本: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五,鼓勵勞動
合同無固定期限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15年,在第9年
合同期滿前1個月,該公司告其不在續簽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老李無法維權,只能拿包走人.按《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必須具備3個條件: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
合同;勞動者提出要簽定無固定期限
合同.按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老李就不能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也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按《勞動
合同法》規定,老李提出與用人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簽定.《勞動
合同法》明確規定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外,如果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
合同制度;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勞動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
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原勞動
合同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此條內容外資企業表現非常強烈,他們認為這是與現代企業制度背道而馳,股東((老板))作為公司的所有者,理當享有制定,實施有關規章制度的絕對權.""如果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公司最高權力已轉向他人之手.""甚至引發報界報道的美商會等資方""從中國撤資""的威脅論.最終通過的《勞動
合同法》中已將"應當經……討論通過""刪去,用""平等協商確定""代替.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這種單方的規定很難保證員工的利益,因此《勞動
合同法》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不再是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這樣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違法成本: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七,行政部門不作為須承擔賠償責任針對目前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的現狀,該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八,明確了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四類情況律師歸納《勞動
合同法》加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還有以下五種類型:>>>南京律師網www.njLawyer.cn(一),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被納入到
行政處罰范圍,并輔之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
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三),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勞動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四類情形,將依法給予
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山西黑磚窯事件適用于該條法律.(四),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受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五),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
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