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本人如何辦理工傷認定書?
《工傷
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1、《勞動
合同書》復印件,或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2、受傷害職工《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后診斷病歷或職業病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二、工人對工傷認定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在《工傷
保險條例》實施前,工傷認定行政復議不是提行政訴訟必經的前置程序。從立法本義上看《工傷
保險條例》第53條應當是將行政復議作為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第19條的規定與《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但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于作為行政法規的《工傷
保險條例》。兩者沖突時,應當優先適用《工傷
保險條例》的規定。因此,在當事人不服工傷認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講到這里,您應該多少對職工本人如何辦理工傷認定書這個問題有了一定認識。其實手續是比較簡單的,職工帶著有效身份證件、勞動
合同、傷情診斷書等資料,到鄉鎮的社保局提出申請即可。社保局受理的,會在規定期限內開展鑒定工作,在一個月內出具認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