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第66條規(guī)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
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特殊累犯的規(guī)定。那具體來說哪種情況認定構成特殊累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區(qū)別?本文就這兩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哪種情況認定構成特殊累犯
特殊累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當中的任何一類罪。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個罪名,只要滿足同一類罪即符合條件。2、前罪和后罪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及輕重,都不會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這是因為前后兩罪的主觀惡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會危險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處拘役或管制的,同樣不會影響成立特殊累犯。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
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但兩罪之間的時間間隔沒有要求和限制。這也是區(qū)別于普通累犯的一個特點。
二、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有什么區(qū)別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
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nèi)。且必須犯罪時都已滿十八周歲,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但受年齡的限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fā)才做這樣特殊的規(guī)定。我們了解了構成特殊累犯的條件以及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qū)別。實踐中要注意區(qū)分是否構成累犯,以及構成一般累犯還是特殊累犯。累犯屬于法定加重刑罰的情形,所以涉罪如果有累犯情節(jié),最好積極求助于專業(yè)的刑辯律師,幫助你在刑事審判過程中更積極地行使辯護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