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肯定是需要由民事法庭的相關工作人員來主持的,可參與民事訴訟的主體在民事訴訟法當中卻有著非常明確的規定。本身民事訴訟的主體也非常的好理解,但可能還是有一些法律意識特別薄弱的公民對于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主體的規定是非常模糊的,如果身處民事訴訟當中卻不知訴訟主體的話,就顯得非常諷刺了。一、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主體的規定是什么?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
上訴案件中
上訴人、被
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二、如何認定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系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并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系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
合同無任何關系的第三人要求
合同當事人履行
合同而提
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系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系,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認為,作為民事主體要成為訴訟案件中的適格主體,必須要與訴訟案件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直接利害關系。在本質上,直接利害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的尖銳沖突,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關系。通常情況下,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原告提
起訴訟,但可以作為原告的委托人幫助其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務。訴訟的結果直接受當事人合格與否的影響。包括訴訟主體的具體對象,還有法庭在確認訴訟主體的時候也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的。訴訟主體一般和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是有關系的,也應該配合法庭的庭審程序。比如代理人、證人等,都應該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駛自己在民事法庭審理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