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
起訴離婚所需材料
(一)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1、請求
離婚;2、小孩的撫養問題;3、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
離婚等情況寫明。(二)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
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三)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
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四)立案庭審查后,繳費;(五)將繳費
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二、去法院
起訴離婚的程序
(一)去法院
起訴
法院
離婚程序第一步,
起訴。
起訴需要的材料有:
起訴書及
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
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1、立案,法院在接到
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
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2、調解,在審理
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判決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上訴。如訴訟狀、個人身份證、戶口本、財產證明如房車之類的等等,提交材料后并繳受理費用,再把收據給法院。然后法院開始審理直至出判決結果,期間一般法院會先進行調解,如果無法調解一致,就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