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役4個月在監獄
執行嗎拘役在公安機關就近的
看守所執行。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的
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拘役的期限。《刑法》第42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根據《刑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數罪并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2)拘役的
執行。《刑法》第43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在
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這里所說的“就近
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
執行,沒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
看守所執行。(3)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刑法》第44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二、拘役主要有以下特點:1.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
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雖與刑事
拘留、民事
拘留、行政
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
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
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
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
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
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
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
執行。要是罪犯被判拘役4個月的話,則一般是在就近的
看守所內
執行。拘役與有期徒刑都還不太一樣,其中拘役的力度要小一些,只能說是限制了罪犯的人身自由,尚未完全進行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