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在行醫過程當中,雖然說這其中有著專業性非常強的要求,但如今的
醫療機構受到國家各種法律制度的監督,而且公民本身對于
醫療侵權的這種事情已經越來越關注。當患者在治療過程當中發生了一些不可料想的后果,患者都可以通過相關的證據來舉證
醫療侵權。而且首先要搞清楚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幾件?
在我國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幾件?
一、
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
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
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為人不具備訂立
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為
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為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
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
醫療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
醫療服務的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
醫療行為是否符合
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
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三、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過錯的
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四、
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后果有因果關系。
因
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特點,病員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現存的損害后果往往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所謂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過錯的
醫療行為與既存疾病在損害后果的作用力時,不能忽視患者原有疾病對損害后果作用力。所謂的損傷參與度是指損傷、既存疾病與現存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來判斷、確定責任的劃分與承擔。總體來說,
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共包括4要件。這四個要件又分別是指,醫院的某些行為已經給患者造成了相關損失,而且相互之間是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的,并且是因為醫院或者當中的某一位護士,醫生等的一些行為而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