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您都清楚,對于現(xiàn)役軍人的婚姻,其實我國是給予了重點保護的?,F(xiàn)實生活中,要是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通奸、
同居、結婚的,那就會被認定為破壞軍婚罪,之后自然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在《刑法》中也有關于此罪的法條規(guī)定,那破壞軍婚罪法條內容是怎樣的?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破壞軍婚罪法條規(guī)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明知是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
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xiàn)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關于與現(xiàn)役軍人配偶
同居的行為。
刑法第259條中所指的“
同居”,是有其特定含義的,通常是指男女雙方在一定時間內共同生活在一起,不僅包括公開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情形,還應包括在較長時間公開或者秘密在一起生活的情形,后一種關系雖然對外并不以夫妻名義,但它不僅以不正當?shù)膬尚躁P系為基礎,而且往往還有經濟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因而不同于一般的男女通奸關系。
同居的行為表現(xiàn)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公開
同居,即通常所說的毫不顧及社會輿論、道德和法律,公開與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長期共同生活,形同夫妻,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已;
一種是假冒夫妻關系進行
同居,即以“合法”的夫妻關系為幌子,欺騙輿論,混淆視聽,與軍人的丈夫或者妻子
同居。
二、關于與現(xiàn)役軍人配偶結婚的行為。
刑法第259條中所指的“結婚”,是指軍人的配偶在沒有依法解除與軍人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與軍人的配偶采取欺騙或者其他手段向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或者雖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已舉行結婚儀式并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形成法律上的事實婚姻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就結婚行為而言,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行為人自己沒有配偶而與軍人的配偶結婚的;
第二種情況是行為人自己已有配偶,而又與軍人的配偶結婚的,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重婚行為,它破壞的是兩個婚姻家庭的關系,較之第一種情況危害后果更嚴重。
三、根據刑法第259條的規(guī)定,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制婚姻關系中的現(xiàn)役軍人婚姻關系。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男女雙方實施了
同居、結婚的行為,這里所指的男女雙方,主要是指與軍人配偶
同居、結婚的一方與軍人配偶一方。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現(xiàn)役軍人。
4、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軍人的配偶而與之
同居、結婚。這里的明知,既可以理解為明知他人是軍人配偶而與之
同居、結婚,也可以理解為明知自己是軍人配偶而與他人
同居、結婚。
在《刑法》第259條中對破壞軍婚罪的
量刑內容作出了規(guī)定,而這也就是破壞軍婚罪法條規(guī)定。在認定構成此罪的情況下,一般是給予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罰,如果此時滿足了緩刑條件的話,那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爭取一下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