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簽訂勞動
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勞動
合同,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因為勞動者是通過付出勞動獲得報酬的一方,所以很明顯是弱勢一方。特別是在
建筑領域中,普遍存在著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行為,而且許多勞動者只與包工頭接觸,直接從包工頭手中領錢,其余一無所知;這樣在權益受到損害需要維權的時候,就會因證據缺乏而給自己帶來很大難度。通過簽訂勞動
合同,在
合同中與用人單位明確約定工資、福利、工作時間等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項目,是對自向的保護和防范。曾多次遇到諸如不支付工資,或者不按約定支付工資的行為,但勞動者一方卻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工作時間或者證據自己的工資收入,許多情況下都是靠工友證明,而僅告這種工友的證明,在法律上是很薄弱的。而且多數勞動者是在侵權的事實發生后再做事后的補救,這種補救行為很容易被用人單位一方發覺甚至防范,所以事后補救也是很難取得充分的證據的。所以,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應當加強法律意識,事前防范勝于事后的補救,否則,在許多情況下,即使人人都知道真正的事實是什么,但是仍然會因為證據的缺失而使自己處于被動狀態,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二、入職協議是否視為勞動
合同
簡易
合同,即
合同形式上為紙條、單頁入職協議等,內容上僅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等單一內容,并未根據勞動
合同法關于勞動
合同內容的要求進行全面的約定。 勞動
合同是全面明細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文件,形式上要求紙質
合同,內容上要求具備勞動
合同法所規定的必備勞動
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系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所以,對于那些內容單一的簡易
合同,實質上缺少了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的必備條款,并不具備勞動
合同法意義上的
合同概念,所以對于僅有簡易
合同而未全面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屬于未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我們知道勞動
合同代表勞動關系的存續,證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以此,在勞動法規定不簽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的懲罰措施。至于入職簽訂勞動
合同注意事項,上文我們已經作出了總結。只要單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了書面的勞動
合同,那么即使是最后一天也不會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