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與員工簽
合同的后果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
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
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
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簽勞動
合同,無法通過勞動
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
合同,無法通過勞動
合同作出競業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二、企業不與工人簽訂勞動
合同怎么辦
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簽勞動
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
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勞動
合同可以說是證明企業與工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憑證,而根據我國《勞動
合同法》中的規定企業應當在與工人建立了用工關系之后的一個月之內就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而此時簽訂的如果屬于口頭勞動
合同的話,那也是不行的,必須要采取書面的形式來簽到。至于企業不與工人簽訂勞動
合同怎么辦,此時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視為雙方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