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人保或者物保的時候,此時還要做出選擇,看是提供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不同的情況下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太一樣的。現實中如果沒有做出特殊的說明,那么一般都是按照一般保證進行處理。不過您知道究竟什么是一般保證,而連帶責任保證又是什么意思嗎?請跟隨本站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叫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在保證
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均享有先訴抗辯權。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2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由于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且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
執行仍不能清償時,一般保證人才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對于抵押人而言,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實現抵押權優先受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債權人有雙重選擇,既可以先強制
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以受償時,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直接拍賣、變賣抵押物受償。債權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斟酌利弊,選擇行使。
二、什么叫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
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
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因為沒有先訴抗辯權,因此,在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不能立即實現抵押權。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才能實現抵押權優先受償。當然,在債權人先請求債務人履行,而債務人不履行時,那么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實現抵押權,也可以同時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和實現抵押權。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紹之后,相信您應該清楚什么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一般保證又指的是什么了吧。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如果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話,則保證人可以以債務人還沒有還債為由而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就不同了,此時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