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肝硬化
撫養權爭奪是否會受到影響?
未成年孩子會判給經濟條件穩定一方,以利于孩子將來的成長。成年人會征求孩子的意見,法庭會尊重孩子自己的選擇。肝硬化是臨床常見的慢性進行性肝病,由一種或多種病因長期或反復作用形成的彌漫性肝損害。在我國大多數為肝炎后肝硬化,少部分為酒精性肝硬化和血吸蟲性肝硬化。病理組織學上有廣泛的肝細胞壞死、殘存肝細胞結節性再生、結締組織增生與纖維隔形成,導致肝小葉結構破壞和假小葉形成,肝臟逐漸變形、變硬而發展為肝硬化。早期由于肝臟代償功能較強可無明顯癥狀,后期則以肝功能損害和門脈高壓為主要表現,并有多系統受累,晚期常出現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腦病、繼發感染、脾功能亢進、腹水、癌變等并發癥。
二、
離婚時子女應該由誰撫養?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2、為了親自撫育子女,給子女更多的關愛和溫暖,當事人需要多照顧子女,與子女增進感情。同時,需要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爭取子女的
撫養權:(1)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2)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5)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6)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7)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
離婚存在過錯的。3、父母
離婚后,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理智一些來說,有肝硬化
撫養權的問題是會受到一定程度影響的,除非是成年的孩子能自己做決定。因為肝硬化這種病情肯定是需要長期的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那么經濟條件肯定是處于一個不穩定的狀態的,且多數的肝硬化是由一些慢性傳染病轉化而成的,這種情況個人也應該知道,本身對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