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原審人民法院接到
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交付
執行。超過7日沒有
執行死刑的,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長重新簽發
執行死刑命令才能
執行死刑。
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②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
執行的,應當在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③死刑可以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
執行。刑場不得設在和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
執行。 ④
執行死刑前,指揮
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驗明正身,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
執行人員
執行死刑。在
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
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臨場監督
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
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
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在
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
執行: 被
執行人并非應當
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罪犯犯罪時不滿18歲的; 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在
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懷孕的。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
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⑤
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
執行死刑情況(包括
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⑥
執行死刑后,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有關善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