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體在購買房屋之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買賣、轉讓或者是租賃房屋,若是選擇租賃房屋的,雙方當事人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在平等的基礎之上,協議擬定并簽署房屋租賃擔保
合同書,根據社會實際,此種類型的
合同德內容是怎樣的呢?
一、房屋租賃
合同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條法律規定里提及了幾個常見的名詞,如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根據該法條里的規定可知,提及的類似名詞如果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那么無法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法定概念,其有特殊的法律定義無需在
合同約定里再解釋定金的權利,而類似該法條里提及的其他名詞屬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所使用的詞語,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所以需要當事人細化,反過頭來說,履約保證金也是如此,那么下文來看一下在房屋租賃
合同里常見的履約保證金(或者押金,下文如無說明視為等同詞語使用)是如何約定的,以及該類約定對
合同當事人一方維權時是否帶來的弊端。
二、保證金在實務中的應用
1、履約保證金(常見的稱呼如押金、訂金、留置金、保證金等)是擔保承租人按租賃
合同履約的單方擔保。如果在租賃
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甲方同意擅自解除
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2、履約保證金屬于金錢質押,在簽訂
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當正式交付給出租人時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約保證金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來補償
違約后約定的
違約金額度不足的問題,但也有法院判決承認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3、房屋租賃
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具備定金功能的,不能發揮定金的效力。定金是
合同雙方的擔保,當約定一方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后,另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需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回,此種規定體現的就是定金的效力。4、房屋租賃
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擔保范圍沒有明確約定的費用(如租金),當發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已經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保證的金額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5、履約保證金條款可以約定租賃
合同履行完畢后,出租人拖延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或者直接約定在
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相同數額的租金。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在同時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租金和遲延支付租金的
違約金時,如承租人沒有約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沖抵物業費、水電費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
違約金將持續產生;在欠付的租金和
違約金達到一定金額時,很可能達到租賃
合同約定的因拖欠租金過多而導致出租人解約的條件。需要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擬定,若存在欺詐現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的請求。一般來說,
合同在經雙方簽訂之后,就會具有法律效力,若稱他方實施了欺詐行為,則需要拿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