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件美好的事,但是有時因為感情等一系列原因不得已的時候您會選擇
離婚。
離婚涉及的問題很多,除了辦理
離婚手續(xù),還會涉及到財產分配,甚至會引起財產的紛爭。對于個人投資收益來說,這部分資產產生的
離婚紛爭更為突出,那么
離婚后的個人投資收益的分割原則是怎樣的?下面我們將帶來相關介紹。
一、
離婚后個人投資收益怎么分割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yè),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yè)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
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后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jù)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xù)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
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儲蓄產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4、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
房產、
股票、債券、
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tài)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二、
離婚知識產權收益怎么分割
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
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jù)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
離婚之后的這部分
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tǒng)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
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具體如下:
1、
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后,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2、
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還是在
離婚之后,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3、
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
離婚后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以上內容詳細講述了
離婚后的個人投資收益的分割原則的內容,
離婚涉及的財產糾紛問題相對復雜,對于個人投資的收益,都想占為己有。但是不是隨心所欲的占為己有,這在法律上也有規(guī)定。個人投資收益根據(jù)情況不同,歸屬問題也不同。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問題,可以咨詢萊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