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
合同的生效時間是多久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
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規定,倉儲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倉儲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一回事。若當事人約定
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
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
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條件成就時。倉儲
合同是諾成
合同,又稱為不要物
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
合同。而保管
合同是實踐
合同,或稱為要物
合同。保管
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
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
合同與保管
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倉儲
合同為不要式
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關于
合同成立的要求,
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
合同成立的要件。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
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
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
違約責任。也有的學者主張倉儲
合同為實踐
合同。這種主張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為倉儲
合同是雙務有償
合同。無論是存貨人還是保管人都有商業營利的需要,特別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儲存、保管貨物為業。保管人接受倉儲物予以儲存,存貨人支付倉儲費,雙方就是一種交易行為,如果規定倉儲
合同為實踐
合同,則不利于這種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此本條規定:“倉儲
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二、倉儲
合同保管人承擔哪些
違約責任倉儲
合同中保管人的
違約責任:1、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承擔
違約賠償責任;2、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
違約賠償責任;3、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
違約損害責任。在倉儲
合同中,如果一方
違約了,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
違約方通過支付
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方式去承擔
違約責任。至于倉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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