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立案
管轄的法院如何確定?
民事
合同糾紛不同刑事糾紛,民事
合同糾紛立案并沒有具體的標準,只是不同數額的案件適用的訴訟程序有所區別。數額大的、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的案件與數額較小的案件適用的法院級別有區別。而且不同
合同糾紛適用的
管轄地也有所區別。下面我們就為您整理了一下
合同糾紛立案
管轄的法院的確定問題,以供參考。
一、
合同糾紛立案
管轄地的確定
合同糾紛,是指因
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
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
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
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
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一)
合同糾紛
管轄
1.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購銷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
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
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
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
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
合同履行地。
購銷
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
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
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
合同、融資租賃
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我們所說的運輸
合同主要包括:客運
合同、貨運
合同、多式聯運
合同,這三種類型主要是由運輸的主體決定的。那您知道在發生
合同糾紛時,運輸
合同糾紛
管轄權怎么確定嗎?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有關運輸
合同糾紛
管轄權的界定辦法。
5.運輸
合同糾紛
管轄權界定方式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
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
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
管轄來確定
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
管轄權。如果
合同已經履行的,則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
管轄權,如果
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在
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
管轄權,否則
合同履行地法院無
管轄權。
如果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
合同糾紛立案
管轄地確定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四條 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因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
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一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
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三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三)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不同
合同類型所確定的
管轄地是不同的。在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就是
管轄地的確定。如果
管轄法院確定不下來就會耽誤案件的審判和當事人的訴訟時效。所以,
合同糾紛立案首要明確
管轄地,案件才有審判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