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階段我國公民可能會因為國家機關的一些突發(fā)行為或者緊急狀況造成個人的損失,很多人并不知道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即使知道國家賠償也不知道國家賠償?shù)木唧w程序是什么。那么國家賠償復議程序是什么?下面就國家賠償復議程序是什么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國家賠償復議程序是什么?
1、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
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收到
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nèi)申請復議。其一般程序為:申請人遞交復議申請書或者口頭申請復議,說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申請復議的主要事實、原因和時間。
2、復議期限
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3、復議主體
當事人對區(qū)縣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由該消防機構主管的公安機關復議;當事人對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由市公安局復議。
4、國家賠償?shù)某绦蚝褪芾聿块T
(1)這里所指的是對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承擔的賠償責任。其一般程序為:申請人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書;賠償義務機關依法作出給予賠償或不予賠償?shù)臎Q定。
(2)受理部門。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或復議機關。
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程序,比其他司法機關適用的程序要簡單一些,取消了復議程序這個環(huán)節(jié)。因此,需要將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情形單獨提出來,對其程序簡稱作出單獨分析。
(一)人民法院一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也適用這條規(guī)定,由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與其他司法機關賠償?shù)囊笠粯樱瑳]有差別。人民法院和其他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這個程序可以簡稱為一決。要說明的是,這一決是人民法院以賠償義務機關身份作出,行使的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權。
(二)賠償委員會二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shù)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避開了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的復議程序,賠償請求人可以由賠償義務機關的一決直接進入到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程序中來,由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相關決定。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可以簡稱為二決,以與賠償法院一決銜接和對應。把賠償委員會的決定稱為二決,這只是在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時才有的,其他司法機關賠償時則不能作這樣的簡稱。
在面對國家機關對您有意無意造成的損失時我們可以通過申請國家賠償挽回損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您一定要對申請主體和申請期限有所了解,準備資料后交于國家受理機關,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