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非法集資達到一定數額在法律上處罰是很嚴重的。農村借貸因為借錢不明確也很容易轉變為非法集資。而且最近經常出現一個團隊進行非法集資,最后非法集資的老板跑掉的情況。那么面對農村非法集資跑路這種情況,債權人究竟該怎么處理呢?
一、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之間的相互轉化
由于
民間借貸在一定條件下可能會演變成非法集資,換句話說,非法集資刑事犯罪中許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屬于
民間借貸,只不過是非法的
民間借貸并達到了觸犯刑律的程度,以至于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界定非法集資和
民間借貸分歧意見較大。近年來對于非法集資的認定過寬,甚至有擴大化的趨勢,有的對“
民間借貸”形式吸收社會資金一律不定罪;有的對“
民間借貸”形式吸收社會資金行為機械地按照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規定的定罪數額標準一律定罪。這無疑讓中小企業在融資方面面臨比較大的法律風險。雖然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我們嚴格按照刑法規范來認定犯罪并進行懲罰,而且也要求這種懲罰應當具有及時性和適當性,但在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們所面臨的金融發展形勢也相對復雜,對于那些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巨大爭議的情形,則需要謹慎分析和辨別,不宜教條地適用刑法一并按照犯罪來處理。
二、債務人“跑路”,債權人應該如何處理
在借款的時候應當了解對方的資產情況,盡量保留一些其財產狀況的復印件,比如
房產證,行駛證等,而且也要對借款的證據做一定的準備,比如相應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憑證。這樣
起訴的時候一方面可以
保全其財產,一方面如果其跑路,借款人可以在法院判決后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根據201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老賴”信息被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庫。其中限制“老賴”高消費的主要內容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
保險理財產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這些限制高消費的行為將會幫助債權人在以后的時間,更有機會獲得法院的
執行款,讓老賴無處遁形,逼迫其主動來履行相應的義務。我們可以從上面內容看出關于農村非法集資跑路,債權人該怎么辦這個問題的答案。在債務人跑路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通過之前留下的債務人的憑證,這樣在法院
起訴時才能申請強制
執行拿回資金的財務。然后跑路人也會被作為老賴被錄入法院的失信被
執行人名單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