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簽時間是什么時候?
(一) 建立勞動關系的標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
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 勞動
合同的訂立時間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為了既方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又督促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
合同,《勞動》規定了三項措施:一是放寬了訂立勞動
合同的時間要求。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
合同,其行為也不違法。二是規定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訂立勞動
合同,支付勞動者未簽
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三是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歸納:用工前訂立;用工之日訂立;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都符合規定。
二、不簽訂勞動
合同的法律責任
a、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前一日。(《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b、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
合同。)綜上所述,勞動
合同簽時間應該在員工到公司報道并被公司委任了正式工作之時,公司就應該主動與員工簽訂二者協商后的勞動
合同,如果公司在一個月之內沒有任何作為的話,員工就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在原有工資的基礎上再給付另一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