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程序,是指罪犯獲得假釋,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的步驟實施,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假釋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
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并復以下材料: 1、罪犯評審鑒定表; 2、罪犯獎懲表; 3、終審法院判決書和裁定書; 4、歷年減刑裁定書復印件; 5、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殘(自傷自殘除外)的材料。 對無期徒刑假釋建議書應當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釋建議。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后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后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假釋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計算,考驗期為
執行完畢的刑期,考驗期內一般不予減刑,被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