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階段審理該案適用的程序。它包括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步驟。行政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 第一審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1)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不能書面審理。不能以案件簡單、事實清楚為由不開庭審理。(2)開庭審理中的訴 訟活動以言詞進行。(3)除了法律明文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應一律公開審理。(4)關于審結案件的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 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