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客觀方面屬于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一個,除此之外,還包括了主體、客體以及主觀方面,當然就主觀方面來看無非就是兩種,要么是故意犯罪要么是過失犯罪。但在客觀方面,針對不同的罪名,這方面的規定就不一樣了。那么
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我們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
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是什么
本罪的客觀方觀表現為,行為人以虛構
保險標、
保險事故及有關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蒙編
保險人,使
保險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向行為人賠償或付
保險金,并且數額較大。在本罪中,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兩種手段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為行為人同時采用。從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觀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行為人虛構
保險標的,騙取
保險金。
(2)行為人對發生的
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
保險金。
(3)行為人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
保險事故是產生
保險補償關系的法律事實,是
保險人賠償或給付
保險金的前提條件。在
保險詐騙案件中,行為人往往采用虛構
保險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發生的“
保險事故”為條件要求
保險人理賠
保險金。;
(4)行為人故意制造
保險事故,騙取
保險金。
二、
保險詐騙罪的主體要求是怎樣的
本罪的行為主體包括投保人、被
保險人和受益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根據《
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
保險費義務的人;被
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
保險合同保障,享有
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
保險合同中由被
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
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可以成為被
保險人,投保人、被
保險人均可以成為受益人。
保險詐騙罪與
保險活動緊密相聯的特性,決定了投保人、被
保險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人不可能單獨構成
保險詐騙罪的行為主體。但是,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詐騙提供條件的,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
而實踐中也不是人人都可以構成此罪的,雖然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但此時也是有要求,即只能由投保人、被
保險人和受益人構成。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