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后,各國法律慣例是無論
撫養權在父母哪一方,另一方均有對孩子的探視權,也就是對孩子的看望,會面。關于探視權我國法律有專門的規定。近日,有網友提問,子女探視權有規定時間嗎?下面法律本站我們為您解答。
探視權指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會因為父母的
離婚而解除,在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頒布實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
離婚后,不與子女
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
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
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次數規定
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
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探視權在國際管理上被視為道德的,倫理的,不過由于
離婚在法律生效后導致探視權具有特殊性。我國對探視權規定詳盡,離異后喪失
撫養權的父母想要探視孩子的,就可以依照有關探視權的規定對孩子進行探視。探視權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諸如子女探視權有規定時間嗎等問題,相關的父母們大可不必擔心,依照法律即可。